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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
安部三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通知
公治[20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处:
       为了保证公章制作质量和安全,公安部于2000年7月5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 (以下简称《规范》),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是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质量采集和处理印章信息具有重要作用。现就贯彻执行《规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印章编码的使用范围。按照1999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精神,除人民政府、政协和军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部门公章)刻制新印章时,一律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印章上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时不使用印章编码。
       二、严格制作公章的送检程序和要求。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制取送检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样章须封存和签字,一旦发现送检样章作假,即取消印章企业制作公章的资格。直辖市、省会市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公章制作企业须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样章的送检工作;其他地、市、县应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送检任务。各地以省为单位将送检印章企业申请、印章抽样表汇总后报我局(申请、抽样表见附件)。
       三、统筹规划,逐步制作带有编码印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抓紧制定市局中心数据库和公安机关印章审批站、点以及公章制作企业的软件安装实施方案。条件具备的,要以城市为单位,统一开始制作带有印章编码印章的时间,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局备案。要特别强调的是,制作带有编码的印章只适用于新申请制作的公章,除地改市特殊情况外,不得以推广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将原公章更换为带有编码的印章。
       四、建立健全印章企业的管理制度。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范》为契机,按照《规范》的要求,协助公章制作企业建立印章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使印章管理逐步袒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1-07 15:3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