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信息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作废章坯销毁治安安全制度
一、对购进公章章坯,废品成品均要进行登记制度。
二、印章不允许留样成者仿制。
三、对刻制的残品、废品章不能擅自处理,必须在监销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四、制作公章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如软片、凹凸版、废品等,须妥善保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设计样品、半成品、不得随意乱扔,必须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设计样稿、底片图案、印文等应当全部由委托人带走。公章刻制企业不得留存或仿制。
五、公章制作企业对未按时领取的公章。应当妥善保管。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应当登记造册,移交原备案或公安机关处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12-24 16:56  【打印此页】  【关闭